【长江网讯】
(武汉晚报) 注销学籍 医保待遇自行停止
大学生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及其复印件、照片在本校办理参保登记。参保登记的信息上报、审核与确认等业务试行网上办理。
参保学生每年缴费一次,缴费期限为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大学生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参保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为参保当年的注册之日至次年的8月31日);自注销学籍次日起居民医保待遇自行停止。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可持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大学生在9月30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各高校应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缴费手续。大学生因发生转学、退学等情形时,所缴纳的居民医保不予退费。
武汉地区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将在今年秋季开学时启动实施。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有关《实施细则》,详解了该项惠及60余万大学生的具体政策——
购商保的学生可二次报销
一次性缴纳了商业医疗保险费的大学生在参加居民医保后,其在门诊重症疾病和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再由学校与商业保险公司协商,按协议规定对大学生自付的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
城乡低保家庭、重度残疾大学生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将免费获得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
实习休学在外患病亦可报销
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居民医保专用病历。将符合条件的高校医疗机构纳入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大学生普通门诊应在本校实施门诊统筹的医疗机构就医。
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的大学生,应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所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
大学生因病情需要转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除紧急抢救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大学生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或在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住校期间因病住院,应在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在异地或在转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大学生,先由个人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3个月内,学校凭学生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发票单据等资料,集中到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其中,大学生在实习、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在异地住院的,应附所属高校出具的实习、休学的证明。
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重大疾病和住院,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 ,由大学生与定点医疗机构据实结算。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