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45个工作日可办好转移接续手续,并特别加入了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办法的规定。
再次跨省转移被明确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45个工作日办好手续
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办法规定按一定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从规定中可以简单推算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收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收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添加农民工转移规定
办法特别对农民工的转移做了添加规定。办法指出,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转移接续规则更加细化
过去不同统筹地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能叠加的制度模式,严重弱化了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而且阻碍了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的正常流动和合理配置。
暂行办法再一次明确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算方式: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对众所关心的统筹基金部分的接续,仍沿用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对于参保年限累计接续的规定,暂行办法指出,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退休人员,仍然沿用200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W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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